2007-12-31 | 论《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的颁布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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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文兵
2007年12月12日 ,备受关注的《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已正式公布施行。药品召回分两类、三级,有利于风险控制。召回办法实施后首个案例就发生了,默克公司召回“普泽欣”。美国默克制药公司此次召回的“普泽欣”是该公司生产的B型流感嗜血杆菌疫苗,主要适用于5岁以下的婴幼儿,可以预防由B型流感嗜血杆菌引起的脑膜炎、肺炎等严重感染。
笔者认为政府建立药品召回制度,不仅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能促进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也有利于政府加强对市场的监管。此举充分说明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与社会各界对发现有可能对健康带来危害的公众用药安全隐患的重视程度以及消费者自身维权意识均已有了大幅度的提高;同时说明了随着我国进入WTO的国际竞争行列所带来的对欧美等发达国家医药行业先进的法规制度精髓得到了很好的萃取,也说明了政府已感觉到药品召回制度对于维护国内企业的利益和开展国际竞争环境的重要性;《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也必将强化企业对社会的责任,会充分体现药品生产企业的质量安全意识。从消费者的权益和厂家自身利益的角度来看,我认为厂家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三级”待召药品还是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主动召回”的方式收回较为稳妥,免得主管部门“责令召回”,而延长风险的控制时间,给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带来不安全因素,而给企业自身带来严重的损失和信用丢失。对于药店而言,我们是与消费者打交道最为频繁、直接的药品经营企业,也将承担着“药品召回”的回收的责任,很大一部分的“两类、三级”药品需要通过我们的渠道被“召回”到生产企业。
实际上药品召回的案例,在零售药店这几年时有发生,早在2000年的时候就出现了象中美史克的康泰克等的“PPA”以及北京同仁堂等的“龙胆泻肝丸”事件;虽说事后药监部门也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了一些“问题药”,生产企业也对我们进行了等额培付,但还是令我们感觉到了一点的前所未有的的信用危机。从另一方面来讲当时因为我国还没有建立正式的药品召回制度,所以我们零售药店对“问题药品”回收的时效也比较迟缓;所以说这只是一种召回只是将问题药从药品“销售终端”召回,真正能够从消费者手中收回的并不是很多。说句老实话《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的实施对药店来说本无坏处,但由于需要我们公司安排专人来执行回收任务,这就加大了我们的工作强度;同时为了提高“回收”的效率我们还要建立详细的“顾客信息档案”,再则“赔付款”到位的时效性也是一个值得我们关注的事情,虽说供应商有可能承担我们被“回收”的药品而引起的经济损失,药店经营者只是被动地接受“药品回收”的责任,虽说面对我们终端药店的工作任务必定也会变得进一步艰巨的。但是本着杜绝消费者的“用药安全隐患”以及维护我们药店自身信誉的需要来看,我们也是必须要做好这项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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